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45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及繕本二件)為下列補正及查報:
一、原告請求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台中市○
○街○○○號房屋全部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肆仟元之「請
求依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前項房屋
全部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肆仟元之「請求依據」。
三、前項房屋有無增建(即未經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建物範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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