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97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115元,該裁定已於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