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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