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丁○○
號辛○○丙○○甲○○子○○
號庚○○壬○○乙○○癸○○
號戊○○己○○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丁○○、辛○○、丙○○、甲○○、子○○、庚○○、壬○○、乙○○、癸○○、戊○○、己○○所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