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
(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辰○○
己○○
26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 律師
張雯峰律師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八二號、第二一五九號、第五五八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八六三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卯○○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民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民」)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聯絡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卯○○出面商請其不知情之友人 江政達 擔任名義負責人,在嘉義市○○街○○○號一樓設立「勝尚實業有限公司」,再以該公司名義,向英國TOPGLOBAL公司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街○○○號六樓「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大型電腦主機房,以設置十九臺IBM大型電腦主機以供「阿民」架設如附表四所示線上賭博網站。卯○○並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薪資,僱用亦有上開犯意聯絡、如附表三所示者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岳隆 」、「 嘉偉 」、「 嘉祥 」、「 楷翔 」、「敬晉」、「 博偉 」、「國榮」、「珮蓉」、「哲哲」、「炳信」、「俊賢」、「 阿娟 」、「法文」、「旆如」、「世華」、「 小蘭 」、「 小李 」、「 坤宏 」等成年員工,負責如附表三所示之工作。自九十四年十月間起,連續在嘉義市○區○○路○○○號七樓租屋處,以裝設於屋內之電腦設備、電話,分三班制每日二十四小時,聚集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以透過網際網路或撥打電話方式下注「阿民」所架設、如附表四所示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博網站運作係採取分層負責制度,由賭客分層聚集下游賭客,依每月下注上開賭博網站金額多寡,依次設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等層級,各層級分配不同之下注額度及進入控制端察看帳務明細之權限,具有總監及股東身份者,得按月抽取旗下賭客賭輸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並可分得股利。其賭博方式為總監、股東、總代理或會員經由如附表四所示之網址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以世界各國足球球賽中之某兩隊為下注對象,開盤時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該二隊間之讓分定輸贏,簽賭者可選擇強隊或弱隊下注,球賽結束後,再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輸贏金額。卯○○為分散風險,並指揮上開所僱用之員工轉向國外各線上賭博網站下注,並依照不同賭博網站設定之不同賠率,從中賺取差價,卯○○恃以維生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及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先後在嘉義市○區○○路○○○號七樓及在臺北市○○區○○街○○○號六樓,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卯○○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供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始知上情。
二、辰○○自九十二年間起即在大陸地區經營網站賭博,於九十四年二月間返回臺灣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朋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朋」)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聯絡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阿朋」提供如附表四所示賭博網站網址、帳號及密碼,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以月薪四萬元之代價僱用亦有上開犯意聯絡之己○○擔任會計負責作帳、對帳,連續在己○○位於嘉義市東區盧厝里東洋新村六十八之十五號住處經營網路賭博,聚集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以透過網際網路或撥打電話方式至大陸地區據點下注如附表四所示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博網站運作亦採取分層負責制度,由賭客分層聚集下游賭客,依每月下注上開賭博網站金額多寡,依次設立層級,各層級分配不同之下注額度及進入控制端察看帳務明細之權限,並依層級得按月抽取旗下賭客賭輸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或股利。其賭博方式為經由如附表四所示之網址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以世界各國各類球賽中之某兩隊為下注對象,開盤時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該二隊間之讓分定輸贏,簽賭者可選擇強隊或弱隊下注,球賽結束後,再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輸贏金額。辰○○為供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資金進出使用,於如附表五所示時、地向具有幫助常業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不確定故意之戊○○及庚○○要求轉讓如附表五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以作為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資金匯款帳戶。辰○○、己○○均恃以維生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嘉義市東區盧厝里東洋新村六十八之十五號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辰○○、己○○、庚○○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供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理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上開事實一所載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丁○○、壬○○、甲○○、丑○○、丙○○、乙○○、癸○○、子○○、辛○○、辰○○、己○○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證人即另案被告 潘啟文吳宗憲黃文爵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證人江政達警詢時之證詞相符,復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四0一號搜索票五紙、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三份、搜索現場照片十四幀、賭博網站IP位址採證資料、IP位址查詢資料、勝尚實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通訊監察譯文、勝尚實業公司承租契約、數位通國際網路工程租機房合約、全球光網電訊公司承租機房合約各乙份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均足徵被告卯○○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上開事實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卯○○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辰○○、己○○對於上開事實二所載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戊○○、庚○○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相符,復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二五五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對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乙份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均足徵被告辰○○、己○○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上開事實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辰○○、己○○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揭示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查:
㈠被告三人行為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雖已
刪除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之規定,然廢止前常業賭博罪之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後刑法將上開常業犯規定刪除後,將被告上開各次賭博罪分論併罰結果,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則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自以適用廢止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有利於被告三人。故核被告卯○○、辰○○、己○○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㈡被告三人行為後,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
一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增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等內容。而被告等所犯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廢止時均未修正,而第二百六十八條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亦未修正,其罰金法定刑分別為「一千元」、「三千元」,貨幣單位乃「銀元」,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十倍,實為「銀元一萬元」、「銀元三萬元」,再經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幣九萬元」。刑法施行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罰金法定刑分別為「一千元」、「三千元」,依該規定折算,亦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前開條文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罪刑」並未變更。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法律效果乃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從「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係一貨幣單位準據法,修正意旨亦止於釐清吾國先前易生混淆之貨幣單位系統,與罪刑無涉,尚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
㈢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已有修正,針對「正犯」意
義,修正後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而修正前同條定義,則為共同「實施」犯罪。修正前後,就正犯定義,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本件被告卯○○、「阿民」、如附表三所示者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岳隆」、「嘉偉」、「嘉祥」、「楷翔」、「敬晉」、「博偉」、「國榮」、「珮蓉」、「哲哲」、「炳信」、「俊賢」、「阿娟」、「法文」、「旆如」、「世華」、「小蘭」、「小李」、「坤宏」等成年員工間,被告辰○○、己○○、「阿朋」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均已達「實行」之階段,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均構成共同正犯,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
以上」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㈤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
減其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㈥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三人修正施行前犯行,因行為後連續犯規定廢止,影響刑罰利或不利法律效果,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論以連續犯。本件被告三人上開多次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三人所犯上開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常業賭博三罪名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意旨)。
㈦被告己○○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被告卯○○為高中畢業、被告辰○○為高中肄業、被告己○○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卯○○前有違反銀行法前科、被告辰○○尚無前科、被告己○○前有違反銀行法前科、偽證前科之素行,並衡酌渠等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致財富,竟以經營以網際網路為媒介之賭博網站,對於社會善良秩序影響非輕,並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且被告卯○○、辰○○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規模龐大、輸贏金額甚鉅,被告卯○○更為分散風險,自行僱用多名員工專職為其透過網際網路下注賭博,並以此為常業,其惡性尤甚於被告辰○○;而被告己○○僅屬受雇於被告辰○○負責對帳工作,其涉案情節較輕,且犯罪後捐款予社團法人嘉義縣生命線協會新臺幣二十萬元,以示其悔意,再考量渠等三人犯罪後自始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公訴人於審理時雖就被告卯○○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固非無見。惟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七六三號判決闡釋甚詳。本院審酌被告卯○○以上開方式經營規模龐大之賭博網站,其行為固屬可議,然衡酌被告卯○○經營上開賭博網站之行為僅約七個月,時間尚非甚長,且其罹有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需使用非侵入性陽壓呼吸器長期治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生活狀況,此有其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各乙份在卷可憑,此外,被告卯○○於犯罪為警查獲後自始均坦承犯行,接受裁判態度堪稱良好,故本院認公訴人就被告卯○○部分之求刑略嫌過重,附此敘明。
五、被告三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者,均應各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被告己○○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卯○○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辰○○、己○○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具被告辰○○及己○○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廢止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卯○○部分沒收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1│電子計算機25臺│├──┼───────────────────────┤│2│電腦主機28臺│├──┼───────────────────────┤│3│電腦螢幕108臺│├──┼───────────────────────┤│4│印表機2臺│├──┼───────────────────────┤│5│電話機13具│├──┼───────────────────────┤│6│足球交易規則9紙│├──┼───────────────────────┤│7│會員IP表9紙│├──┼───────────────────────┤│8│比賽說明書53紙│├──┼───────────────────────┤│9│足球盤表66紙│├──┼───────────────────────┤│10│公司電腦帳號密碼表2紙│├──┼───────────────────────┤│11│棒球、足球資料夾14本│├──┼───────────────────────┤│12│足球周結報表29紙│├──┼───────────────────────┤│13│足球月結報表15紙│├──┼───────────────────────┤│14│上述賭博網站控制端及會員端網址1紙│├──┼───────────────────────┤│15│員工排班(假)分配表25紙│├──┼───────────────────────┤│16│公司員工聯絡名冊1紙│├──┼───────────────────────┤│17│IBM大型電腦主機19臺│├──┼───────────────────────┤│18│集線器3臺│├──┼───────────────────────┤│19│網路線材1批│└──┴───────────────────────┘附表二:被告辰○○、己○○部分沒收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1│電腦主機1臺│├──┼───────────────────────┤│2│電腦螢幕1臺(viewsonic牌)│├──┼───────────────────────┤│3│計算機1臺│├──┼───────────────────────┤│4│庚○○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1本及印章1枚│├──┼───────────────────────┤│5│己○○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31107│││00000000)存摺共2本及印章1枚│├──┼───────────────────────┤│6│辰○○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摺共2本及印章1枚│├──┼───────────────────────┤│7│戊○○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款卡1枚│├──┼───────────────────────┤│8│USB隨身碟1枚│├──┼───────────────────────┤│9│簽賭帳冊明細18紙│├──┼───────────────────────┤│10│簽賭結果報表66紙│├──┼───────────────────────┤│11│下游賭客匯款帳號8紙│├──┼───────────────────────┤│12│上述賭博網站控制端及會員端網址1紙│├──┼───────────────────────┤│13│帳簿1本│└──┴───────────────────────┘附表三:被告卯○○僱用員工一覽表┌──┬───┬──────┬─────────┬─────┐│編號│姓名│到職日│負責工作│薪資│├──┼───┼──────┼─────────┼─────┤│1│寅○○│94年9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3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2│丁○○│94年9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整理旗下總監、股東│5,000元│││││、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3│壬○○│94年9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4│甲○○│95年2月12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3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5│丑○○│94年10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3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6│丙○○│94年9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3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7│乙○○│94年10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整理旗下總監、股東│4,000元│││││、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8│癸○○│94年10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整理旗下總監、股東│4,000元│││││、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9│子○○│95年2月15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10│辛○○│94年10月1日│監看4臺電腦螢幕,│月薪2萬元│││││整理旗下總監、股東││││││、總代理、會員下注││││││賭金,計算輸贏金額││││││。另依照卯○○授權││││││額度,察看國外賭博││││││網站之賠率,選定球││││││隊下注。││├──┼───┼──────┼─────────┼─────┤│11│潘啟文│94年9月1日│在嘉義市○○街171│月薪4萬元│││(綽號││號住處內透過網際網││││Kevin││路設定賭客登入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控制下注額度、整理││││││賭博網站帳務。││├──┼───┼──────┼─────────┼─────┤│12│吳宗憲│94年9月中旬│整理賭博網站帳務、│月薪4萬元│││(綽號││與賭客對帳、匯款。││││Jacky││││││)││││├──┼───┼──────┼─────────┼─────┤│13│黃文爵│94年10月4日│與潘啟文聯繫開設賭│不詳│││││客之賭博帳號、與賭││││││客聯繫、彙整賭客下││││││注金額及對帳。││└──┴───┴──────┴─────────┴─────┘附表四:賭博網站網址┌──┬────────┬──────────────┐│編號│網站名稱│網址│├──┼────────┼──────────────┤│1│新寶一(SB1)│http://333royal.com││││http://888royal.com│├──┼────────┼──────────────┤│2│ 新寶二 (SB2)│http://333crown.com│├──┼────────┼──────────────┤│3│力霸(SBB)│http://888.sbb-in.net│├──┼────────┼──────────────┤│4│黃金海岸(LV)│http://lv-bet.com│├──┼────────┼──────────────┤│5│進盈│http://cnnbest.com│├──┼────────┼──────────────┤│6│大聯盟│http://da566.com│├──┼────────┼──────────────┤│7│大西洋│http://www.city909.com│├──┼────────┼──────────────┤│8│ 拉斯維加 │http://slk550.com│└──┴────────┴──────────────┘附表五:戊○○及庚○○交予辰○○使用之帳戶明細┌──┬───┬───────┬────┬──────┐│編號│戶名│帳號│時間│地點│├──┼───┼───────┼────┼──────┤│1│戊○○│日盛商業銀行新│92年10月│臺南縣新營市││││營分行│2日│某處││││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庚○○│日盛商業銀行新│94年4月1│臺南縣新營市││││營分行│日│日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新營分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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