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黃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朋 、 黎美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