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桂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桂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桂芳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一六八八號、一○一年度交簡字一九五七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