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告 羅可雯
被告 陳善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1樓店面空間(下稱系爭店面),租賃期間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110年7月2日起至110年8月1日為原告施工裝修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並立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原告於簽訂系爭租約前,曾請被告將系爭店面正面之落地玻璃改成可供出入之自動玻璃門,被告並未同意,反倒係將租金調降為1萬5000元,請原告自行處理增設出入口問題。原告審酌被告調降租金,且現況側邊尚有小門得以進出,故仍同意承租系爭店面。嗣簽訂系爭租約時,被告明確表示提供側面的出入口,若原告要從正面進出須自行負擔修改費用,惟被告於111年2月間,針對設置出入口之事,向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時,卻強制要求原告一定要施作獨立之出入口。
㈡系爭店面裝修過程中,因被告容許樓上房客將汽車停在1樓店面前面,導致裝潢團隊無法進駐、工期延宕。又系爭店面與隔壁之13號店面原係同一個店面,僅以木板進行隔間,110年12月31日當天,13號店面因排水阻塞,導致水淹至系爭店面,造成原告所有樂器、音響等相關器材泡水,原告曾向被告反應,被告表示不會做任何賠償,原告乃暫時未支付租金。嗣於111年2月間,兩造在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針對被告所提增設出入口之事進行調解時,原告擔心被告不履行系爭租約,只能與被告成立調解,即由被告賠償原告漏水修繕費2萬8000元、原告支付積欠之租金4萬5000元予被告。惟原告返家確認租約內容後,發現兩造簽訂系爭租約時,並未有原告需自行製作獨立出入口之約定,且因租約即將到期,原告遂嘗試與被告溝通未果。詎被告於翌日上午,即持備份鑰匙強行將系爭店面進行斷電;復於111年4月9日,擅自將文化牆走道小門門鎖進行更換、毀損原告裝設之攝影設備、將系爭店面斷電,導致原告無法營業,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損害,與淹水所致樂器、音響損害,合計70萬6090元。
㈢為此,爰依系爭租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認被告未依租賃契約債之本旨提供租賃物,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裝潢損失61萬7090元,及樂器、音響設備等損失,合計70萬609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6090元。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就系爭店面成立租賃契約,承租範圍約定以1樓文化牆即右邊走道隔間牆為界,扣除上樓梯走道範圍。被告於簽訂系爭租約前,即曾以LINE訊息要求原告要在門口落地玻璃處自行施作出入口(見本院訴卷第161至165、217頁),亦免費提供玻璃自動門材料予原告使用;側邊出入空間係方便原告施工,使原告施工期間得以進出,施工完畢後即不得使用。詎原告自110年11月起即未依約支付租金,經被告一再催請,原告乃以系爭店面淹水為由,拒絕支付租金。 嗣兩造 於111年2月24日在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被告明確告知110年12月31日淹水之進水點在隔壁13號店家,管線係社區公共管,且系爭店面原設置之止水封膠係遭原告雇用之工班於裝修時刮除,施工完成後又未即時封填,導致隔鄰淹水時遭受波及,非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自無賠償責任。被告亦於調解程序進行中,遵從調解委員之勸說,同意補助原告2萬8000元施作獨立出入大門,調解委員亦囑咐被告給予原告1個月通行便利,然原告竟未依約施作獨立大門、未返還通道鑰匙,甚噴漆塗鴉走道空間,在通道上停放腳踏車1輛,繼續行占用之事實,迄今僅給付至111年4月間之租金。
㈡系爭店面位於社區大樓,並由立案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共用下水道管線屬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維護之責,是共有下水道阻塞導致系爭店面淹水,並非可歸責被告。原告既承租系爭店面營業使用,自應考慮營業風險,並依系爭租約之建議投保商業保險以為營業保障,非一味要求被告賠償。被告迄今亦未更換小門門鎖,原告均可自由進出。此外,原告提出之求償內容,亦有浮濫之嫌,針對附表所示之項目說明如下:
1.附表編號1:系爭店面外僅有一小花圃,內種一棵欒樹,自無造景費支出之必要,且室外造景亦與淹水之事無關。
2.附表編號3、5:淹水事故不致造成招牌及廣告之損壞,且店面地板為石英磚,可以清水沖洗清潔。
3.附表編號2、6、7:電燈及玻璃裝設等均與淹水無關,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
4.附表編號8、9: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在非承租範圍牆面進行塗鴉,且塗鴉估價日期為111年2月11日,111年3月間施作,自與淹水事故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61頁):
㈠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店面,該店面需經由旁邊文化牆所在走道之小門進入,租期110年7月2日至113年7月31日,每月租金1萬5000元,兩造簽立系爭租約(見本院卷第167至177、189至193頁)。
㈡原告於110年12月31日曾傳訊息告知被告店內發生淹水(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
㈢被告依新竹市○○區○○○○○000○○○○○00號調解書給付原告2萬8000元,該調解書經本院111年度核字第598號核定在案。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在系爭店面正面增設獨立出入口,違反系爭租約目的,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4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
2.觀兩造所簽系爭租約共20條條文內容,並無明文被告應在系爭店面正面增設獨立出入口之給付義務(見本院卷第167至177、189至193頁),而兩造既然特別訂定書面契約,原告如認為被告上開給付義務攸關其可否達成承租目的,自應載入系爭租約,卻隻字未提,已難認被告應增設獨立出入口一事,屬於兩造就系爭租約意思表示合致範圍。況原告不否認兩造就此部分問題並未達成由被告處理之合意(見本院卷第235頁),且系爭店面側面本有另可供出入之小門,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5頁),自無從認定倘無原告所指正面出入口,系爭店面即無從達成對外出入之營業目的。
3.原告坦認被告先前以降低每月租金至1萬5000元,作為原告自行承擔在系爭店面正面增設獨立出入口之對價;系爭店面側面小門仍可出入等節(見本院卷第235至236頁),足見原告早已默示同意自行處理系爭店面正面增設獨立出入口問題,否則原告豈有在系爭店面現況尚無該正面出入口情況下,仍同意簽約承租並實際進駐該店面占有使用,故其於本件訴訟主張被告仍有此部分增設出入口之契約給付義務,否則無從達成承租目的,並非有據。況原告於承租系爭店面後,被告復已依新竹市○○區○○○○○000○○○○○00號調解書給付原告2萬8000元,細繹該給付項目記載「房屋改裝費」,經本院調取111年度核字第598號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被告辯稱增設原告所指獨立出入口雖非被告契約給付義務,但其願額外補貼原告施作等語為真正,至原告主張該筆費用為漏水修繕費,顯與上開調解書所載文義不符,難認可信。
4.綜此,被告應已交付合於原告承租營業目的之系爭店面,盡其出租人之契約給付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仍有履行在系爭店面正面增設獨立出入口之給付義務,否則無從達成租賃目的等語,未舉證以實其說,並無理由。
㈡被告是否應就系爭店面於110年12月31日發生淹水所生損害負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1.按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以債務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其前提。所謂可歸責事由,係指債務人在客觀上違法之事實結果,應歸於該債務人主觀負擔之原因。
2.原告主張系爭店面於110年12月31日發生淹水,造成其受有相關損害等情,經被告抗辯該淹水肇因系爭店面所在社區公共管線問題等語,是原告對於該淹水原因係可歸責被告事由,應先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現場照片為憑(見本院卷第35至59頁),惟觀其內容至多證明系爭店面內確實於該日發生淹水情事,無從佐證淹水原因為何,原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淹水事件肇因共用管線不通等語(見本院卷第236、329至330頁),足徵被告辯稱淹水屬於非可歸責其事由,並非無稽,則原告對其主張有利事實,仍未盡舉證責任,自難認被告須負系爭租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至原告所提證明損害之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61至125頁),因其未就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先盡舉證責任,自無再審究其實際所受損害範圍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依系爭租約有增設所指獨立出入口之給付義務及如無該出入口,無從達成營業目的;系爭店面於110年12月31日發生淹水事件肇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等事實,難認被告須負擔系爭租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租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被告給付70萬609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蔡欣怡
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室內裝潢、室外造景
42萬2085元
2
室內琥珀鏡訂做及安裝
2萬4700元
3
室內大圖印刷設計排版
3萬7585元
4
室內吧檯石面訂製
1萬元
5
店面招牌安裝
1萬2980元
6
店面電源牽線配置施工
2萬0500元
7
燈具
7832元
8
噴漆藝術設計
6萬元
9
噴漆材料
7370元
10
店內布置用品-鏡子*10
7567元
11
監視攝影設備
6471元
合計
61萬7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