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愛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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