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即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建全郭哲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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