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告 陳康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REALHATSTUDIO商號即 洪山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13,500元,及㈡請求被告應返還所有與原告相關之影像紀錄,核返還影像紀錄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㈠之聲明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6,72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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