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張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陸仟伍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柒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