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李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影印清晰之本件證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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