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60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0月7日、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在卷足憑。故聲請人回復原狀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