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陳金柱 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2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僅於民事上訴狀表明其有與被上訴人協商還款方案之意願,而未該書狀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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