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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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4號上訴人馥鈺珠寶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秋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