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黏舜強
被   告 良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嵐
訴訟代理人  陳秀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玖佰陸拾
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前以其對訴外人 李萬發 之債權即如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337號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內容,
向本院請求就李萬發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即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311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程序),經系爭執行程序於民國103年5月核發扣押及移轉
命令,被告及李萬發就上開執行命令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以,被告應自103年6月起依前揭執行命令依法移
轉李萬發之薪資予原告,直至李萬發為原告之債務清償或離
職為止。然被告僅於103年6月19日移轉薪資新臺幣(下同
)1,000元予原告,其後即未再扣押移轉對李萬發的薪資給
原告。經原告查得李萬發之國稅所得資料,李萬發未曾自被
告離職並持續領有薪資,故原告自得請求計算至107年7月
31日止之債權金額261,498元,綜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61,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以:被告除收受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命令外,尚收到
多筆行政執行命令,本於政府之欠費應該先繳之原則,被告
已將李萬發部分薪水扣下來慢慢繳清行政執行之金額,並無
餘額可供繳納原告債權,而李萬發已經於107年2月離職,
原告所請並無理由,綜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收取
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同法第
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
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
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
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
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參照)。
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
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
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
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本件被告於103年5月13日收受扣押命令,於103年5月28
日收受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均未提出異議而已
確定,有送達回證附於系爭執行卷宗可憑,業據本院調取系
爭執行卷宗審閱無訛。被告抗辯有收到其他行政執行命令,
並提出各該執行命令為證,經本院依被告提出之執行命令案
號職權調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3年度綜所稅執字
第74766號、104年度綜所稅執字第46861號、105年度綜
所稅執字第40671號、104年度勞費執字第18803至18814
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2年度牌稅執字第000000
至167587號、102年度公路罰執字第118086號、103年度地
稅執字第74867號、103年度道罰執字第302211號、103年
度道罰執字第335300至335301號、104年度汽費執字第0000
00號、105年度公路罰執字第502170號、105年度汽費執字
第268732號、106年度地稅執字第64309號等卷宗核閱結果
,被告收受該等執行命令之扣押命令及收取或移轉命令時間
均晚於系爭執行程序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詳附表一所示,故並
無礙於被告即應依本件移轉命令內容將債務人李萬發每月得
支領之各項薪資3分之1按各時期執行債權人債權比例交付
原告之義務。
㈢本件被告抗辯李萬發於107年2月已經離職,核與本院依職
權調取之勞保投保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30頁),堪認可採
。經計算李萬發依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至107年2月12日
為止(勞保退保當天),原告債權金額應為174,630元(本
件為信用卡債權,原告所稱違約金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107
年12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均稱最高連續不
得超過三期),有李萬發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計算書附卷
可憑,而被告自103年6月至107年2月間每月給付李萬發
之金額,亦有薪資明細表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25至129
頁),經本院謄錄如附表二所示,其中103年5月至103年
8月,李萬發之薪資為162,788元,此時移轉命令之債權人
僅有原告一人,故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應得54,262元(計算
式:162,788元×1/3=54,262元,角不計入),而103年
9月至104年2月之債權人除原告外,尚有高雄市政府東區
稅捐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等單位,詳如附表一
所示,經核該段期間原告相較各該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90%
(計算式:174,630÷(174,630元+15,354元+3,000元
+891元)=0.90,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則103年9月
至104年2月李萬發之薪資205,988元中,原告依系爭移轉
命令應得61,796元(計算式:205,988元×1/3×90%=61
,796元,角不計入),104年3月至104年12月債權人除上
開人等外,尚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詳如附表一
所示,經核該段期間原告相較各該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為87%
(計算式:174,630÷(174,630元+15,354元+3,000元+8
91元+5,870元)=0.87,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則104
年3月至104年12月李萬發之薪資200,450元中,原告依系
爭移轉命令應得58,130元(計算式:200,450元×1/3×87
%=58,130元,角不計入),至此原告可得之金額為174,18
8元(計算式:54,262元+61,796元+58,130元=174,188
元),已經大於原告債權金額173,630元(原告自承已受償
1,000元自應予以扣除)。換言之,自被告收受移轉命令時
起至李萬發離職之日前,如被告確實依系爭移轉命令扣款交
付原告,則原告之債權早已獲得清償,是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其債權總額173,63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
押款,核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應自被告受催告時起,始負遲
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7年9月12日送達被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故本件原告除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外,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及本院執行處所發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
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一
┌──┬────────────┬───────┬─────┬────┬─────┬─────┐
│編號│強制執行案號│移送機關│執行金額│備註│扣押命令│收取命令│
│││││││移轉命令│
├──┼────────────┼───────┼─────┼────┼─────┼─────┤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5,870元│已全部受│104.3.26│104.3.26│
││103年度綜所稅執字第│局虎尾稽徵所││償│││
││74766號││││││
├──┼────────────┼───────┼─────┼────┼─────┼─────┤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5,727元│已全部受│105.01.04│105.01.04│
││104年度綜所稅執字第│局虎尾稽徵所││償│││
││46861號││││││
├──┼────────────┼───────┼─────┼────┼─────┼─────┤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4,128元│已全部受│105.09.27│105.09.27│
││105年度綜所稅執字第│局虎尾稽徵所││償│││
││40671號││││││
├──┼────────────┼───────┼─────┼────┼─────┼─────┤
│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高雄市東區稅捐│合計15,354│已全部受│103.09.02│103.09.02│
││署102年度牌稅執字第│稽徵處│元│償│││
││167586號││││││
├──┼────────────┼───────┼─────┼────┼─────┼─────┤
│5│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高雄市東區稅捐│與上開案件│已全部受│103.09.02│103.09.02│
││署102年度牌稅執字第│稽徵處│合計│償│││
││167587號││││││
├──┼────────────┼───────┼─────┼────┼─────┼─────┤
│6│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交通部公路總局│3,000元│已全部受│103.09.02│103.09.02│
││署102年度公路罰執字第│高雄區監理所││償│││
││118086號││││││
├──┼────────────┼───────┼─────┼────┼─────┼─────┤
│7│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東區稅捐│891元│已全部受│103.09.02│103.09.02│
││103年度地稅執字第74867號│稽徵處││償│││
├──┼────────────┼───────┼─────┼────┼─────┼─────┤
│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勞動部勞工保險│11,453元│未執行│發債證│發債證│
││104年度勞費執字第│局│││││
││00000000號-00000000號││││││
├──┼────────────┼───────┼─────┼────┼─────┼─────┤
│9│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107.03.22│107.03.22│
││103年度道罰執字第302211│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無受償│無受償│
││號│中心│已離職││││
├──┼────────────┼───────┼─────┼────┼─────┼─────┤
│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同上│同上│
││103年度道罰執字第335300│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
││號│中心│已離職││││
├──┼────────────┼───────┼─────┼────┼─────┼─────┤
│1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政府交通│核發執行命││同上│同上│
││103年度道罰執字第335301│部交通事件裁決│令時債務人││││
││號│中心│已離職││││
├──┼────────────┼───────┼─────┼────┼─────┼─────┤
│1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交通部公路總局│6,180元│已全部受│106.06.05│106.06.05│
││署104年度汽費執字第│高雄區監理所││償│││
││514147號││││││
├──┼────────────┼───────┼─────┼────┼─────┼─────┤
│1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交通部公路總局│1,800元│已全部受│106.06.05│106.06.05│
││署105年度公路罰執字第│高雄區監理所││償│││
││502170號││││││
├──┼────────────┼───────┼─────┼────┼─────┼─────┤
│1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交通部公路總局│1,202元│已全部受│106.06.05│106.06.05│
││署105年度汽費執字第│高雄區監理所││償│││
││268732號││││││
├──┼────────────┼───────┼─────┼────┼─────┼─────┤
│15│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稅捐稽徵│962元│已全部受│未發│未發│
││106年度地稅執字第64309│處││償│││
││號││││││
││││││││
└──┴────────────┴───────┴─────┴────┴─────┴─────┘
附表二李萬發薪資總額列表
┌───────────┬────────────┐
│(民國)年月│薪資總額(新臺幣/元)│
├───────────┼────────────┤
│103年2月│$5,400元│
├───────────┼────────────┤
│103年3月│$45,225元│
├───────────┼────────────┤
│103年4月│$36,600元│
├───────────┼────────────┤
│103年5月│$40,800元│
├───────────┼────────────┤
│103年6月│$37,313元│
├───────────┼────────────┤
│103年7月│$42,300元│
├───────────┼────────────┤
│103年8月│$42,375元│
├───────────┼────────────┤
│103年9月│$41,700元│
├───────────┼────────────┤
│103年10月│$39,938元│
├───────────┼────────────┤
│103年11月│$42,675元│
├───────────┼────────────┤
│103年12月│$41,625元│
├───────────┼────────────┤
│104年1月│$20,100元│
├───────────┼────────────┤
│104年2月│$19,950元│
├───────────┼────────────┤
│104年3月│$20,100元│
├───────────┼────────────┤
│104年4月│$20,000元│
├───────────┼────────────┤
│104年5月│$20,000元│
├───────────┼────────────┤
│104年6月│$19,800元│
├───────────┼────────────┤
│104年7月│$20,150元│
├───────────┼────────────┤
│104年8月│$20,100元│
├───────────┼────────────┤
│104年9月│$20,100元│
├───────────┼────────────┤
│104年10月│$20,100元│
├───────────┼────────────┤
│104年11月│$20,000元│
├───────────┼────────────┤
│104年12月│$20,100元│
├───────────┼────────────┤
│105年1月│$18,900元│
├───────────┼────────────┤
│105年2月│$19,350元│
├───────────┼────────────┤
│105年3月│$19,200元│
├───────────┼────────────┤
│105年4月│$22,650元│
├───────────┼────────────┤
│105年5月│$20,550元│
├───────────┼────────────┤
│105年6月│$17,550元│
├───────────┼────────────┤
│105年7月│$16,800元│
├───────────┼────────────┤
│105年8月│$22,200元│
├───────────┼────────────┤
│105年9月│$19,050元│
├───────────┼────────────┤
│105年10月│$26,700元│
├───────────┼────────────┤
│105年11月│$20,100元│
├───────────┼────────────┤
│105年12月│$17,025元│
├───────────┼────────────┤
│106年1月│$21,000元│
├───────────┼────────────┤
│106年2月│$18,200元│
├───────────┼────────────┤
│106年3月│$20,400元│
├───────────┼────────────┤
│106年4月│$15,600元│
├───────────┼────────────┤
│106年5月│$21,000元│
├───────────┼────────────┤
│106年6月│$19,600元│
├───────────┼────────────┤
│106年7月│$20,400元│
├───────────┼────────────┤
│106年8月│$22,800元│
├───────────┼────────────┤
│106年9月│$24,000元│
├───────────┼────────────┤
│106年10月│$23,400元│
├───────────┼────────────┤
│106年11月│$23,300元│
├───────────┼────────────┤
│106年12月│$20,400元│
├───────────┼────────────┤
│107年1月│$22,050元│
├───────────┼────────────┤
│107年2月│$8,40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