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高煒高俊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桃園市○○區○○街○○
○號(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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