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帝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帝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帝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本院於101年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
104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帝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8日以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就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罪)、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判決,將原判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其中
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就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分別改判有期徒刑5月、4月、4月,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4年,並與駁回上訴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嗣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1月17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3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22日以101年度士簡字第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01年3月22日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5年2月部分接續執行。而受刑人於104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0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