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柯向庭林月君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銀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09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002│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003│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004│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0005│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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