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儀
訴訟代理人 謝宜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敬貴忠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