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