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焱榮
陳寶川 陳石龍 陳正東 陳瑞濱 陳衍琦 陳錦清 陳忠樹 陳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新發 、祭祀公業 陳承發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