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達觀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蔣醒賢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依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51萬5102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