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78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李錦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陞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展陞土木包工業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權人應提出由合法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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