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蔡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龍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2年7月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9,309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3,794元。(三)違約金:新臺幣9,025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2年7月3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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