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賴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明義於民國99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99年06月24日起至113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20日止累計83,717元未給付,其中79,556元為本金、4,1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明義│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9556││2月21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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