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相 對 人 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相 對 人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
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
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及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泰山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
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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