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敏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 李石生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000元,應繳裁
 判費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47,82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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