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黃鉉傑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巧芳 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9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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