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炳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61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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