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弄2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7日起至145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①94年12月26日②95年3月16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59,219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12月26日②110年3月16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第三人乙○○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③51,277元。詎第三人乙○○自97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88,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7年10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繳款明細、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97年度司促字第25631號)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20-298│建│494.00│10000分之356│├──┼───┼────┼───┼────┼─┼────┼──────┤│002│臺南市○○區○○○段│220-857│建│20.00│10000分之35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82│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5層樓房│72│72│平│全部│││99│成路2段17○巷○區○○段│鋼筋混凝│.5│.5│方│││││44號│220-298│土造│1│1│公││││││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8318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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