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羅宇晴 被告 許澐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羅宇晴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3號被告許澐歡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