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連發 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