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陸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