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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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劉彩絨 被告 李一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智勝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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