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國因妨害自由、恐嚇、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5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㈠、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㈢、㈣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於105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7年1月
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
106年12月1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
31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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