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昌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1月24日│102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36│署103年度偵字第2477│││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35號│103年度易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7日│104年01月0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35號│103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25日│104年01月26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89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號(104年度執緝字第│署104年度執字第864號│││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