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張大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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