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張大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