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林黃月娥 (即 林崇祺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7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股票│1│1000│││01││0│││││├─┼───────────────┼──────────────┼────┼───┼────┼───┤│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股票│1│150│││02││五│││││├─┼───────────────┼──────────────┼────┼───┼────┼───┤│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股票│1│402│││03││0│││││├─┼───────────────┼──────────────┼────┼───┼────┼───┤│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股票│1│388│││04││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