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8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王春塗 之除戶謄本或生存時最後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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