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約 有被告龍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義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
富昱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67,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