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祐信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85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祐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王祐信於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及公訴意旨雖具體請求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以上之刑度,然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案之情節,及被告於本院業已坦承犯行,且告訴人 陳福臨 於偵查及本院中亦未有請求嚴予訴追之意,此有告訴人訊問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可稽,因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生懲儆之效,公訴人具體求刑之刑度稍嫌過重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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