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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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03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告 劉素宜
楊進來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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