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再恩 (歿)、 張美卿 (即許再恩之繼承人)、 許怡雯 (即許再恩之繼承人)、 許正鴻 (即許再恩之繼承人)、 許怡寧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已經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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