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陳聖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蕭子文 │陳聖中│苗栗縣新竹第三信用│109年11月10日│85,000元│WC0000000││││││合作社竹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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