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涂美蘭
何媃樺被 告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進楠被 告 蘇鳳英
陳尤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所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第16條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0頁)「授信往來約定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9頁)附卷足憑,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第一審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凱普公司、蘇鳳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蘇鳳英及陳尤泙於民國97年3月27日與原告簽訂保證
書乙份,保證凡另一被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普公司)對原告現在即將來連續發生支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為限額,並與被告凱普公司連帶負責。被告凱普公司於97年3月27日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1000萬之「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各乙份約定得於額度1000萬元內得循環動用該筆借款,每次動撥時依「動用申請書」約定每筆動用借款償還期限,利息案前依銀行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之6165頁臺灣次級市場短期票券
30 天期之平均利率加碼年息2%後,除以0.946計算,按月付,嗣後每屆滿一個月之次日,按前開計息方式定期調整乙次。違約金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被告凱普公司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遲延還本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期,利息自應繳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並約定被告凱普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依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將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嗣後被告凱普公司於⑴97年9月1日⑵97年10月6日分別動用
前開借款,其金額分別為⑴156萬3571元⑵149萬7582元,到期日為⑴97年12月30日⑵98年2月3日,上開各筆款均有動用申請書為憑,詎料被告凱普公司因財務週轉困難無力清償,爰就其積欠債務向原告聲請展延到期日,歷經多次協商後展延到期日為100年6月30日,其利率不變,按月計收,此有增補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及動用申請書為憑,惟被告於99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金,經原告催告後,迄未清償,依契約之約定,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⑴38萬8274元⑵48萬5554元,合計87萬382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
㈢為此聲明:被告凱普公司、蘇鳳英、陳尤泙應連帶給付原告87萬38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凱普公司、蘇鳳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陳尤泙則以:其確實有擔任被告凱普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於被告凱普公司有積欠原告借款本金87萬38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亦無爭執等語。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影本、放款主檔明細表等資料為證,被告陳尤泙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凱普公司、蘇鳳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認對原告之主張視同自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87萬382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