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9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日期│機年案│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名│刑│年月日│關度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徒刑│九十三│基隆地檢九│基│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同││九十三年│基隆地││品│一年│年五月│十三年毒偵│隆│訴字第四│十月二十││同上│十一月二│檢九十││防│(一│底至九│字第一0六│地│四三號│九日│上││十二日│三年執││制│級施│十三年│五號│院││││││字第二││條│用)│八月三││││││││00四││例││日││││││││號│├─┼──┼───┼─────┼─┼────┼────┼─┼────┼────┼───┤│毒│徒刑│九十三│基隆地檢九│基│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同││九十三年│基隆地││品│七月│年八月│十三年毒偵│隆│易字第三│十一月十││同上│十二月三│檢九十││防│(二│二日│字第一四三│地│00號│日│上││日│三年執││制│級施││七號│院││││││字第二││條│用)│││││││││0七0││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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