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7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144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4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580,000元②670,000元③43,55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1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2月24日②97年2月29日③97年3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370,096元②638,579元③40,33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關廟鄉│北勢│41-20│建│10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33│台南縣關廟鄉│台南縣關│3層樓房│44│44│44│13│平│鋼筋│9.│16│平│全部│││6│新埔村新埔二│廟鄉北勢│鋼筋混凝│.1│.1│.1│2.│方│混凝│04│.8│方│││││街53巷7弄18│段41-20│土造│2│2│2│36│公│土造││9│公│││││號│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