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理人 曾武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